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武術散打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推動武術運動發展,促進武術散打運動普及和技術水平提高的全國性群眾體育團體,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散打社團組織以及熱愛武術散打事業的個人組成,是武術散打行業的全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武術散打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繼承和發揚中華武術散打的優秀文化遺產,倡導群眾性武術散打運動的開展和普及,努力促進武術散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發展武術散打事業,積極穩妥地推動中國武術散打走向全國、走向世界,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業務范圍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武術散打運動發展的方針、政策,提出全國武術散打發展的遠景規劃和帶有指導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 繼承和發揚中華武術散打優秀文化遺產,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武術散打活動;
(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承辦全國性或更高級別的武術散打比賽活動;
(四) 建立全國武術散打訓練網絡,提出完善武術散打訓練體制的建議,促進武術散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五) 選拔和推薦運動員、教練員,組織全國優秀運動隊集訓,參加各級組織的武術散打活動。
(六) 組織和協調武術散打運動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承擔武術散打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武術散打館校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散打社團組織提出申請,經本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吸收個人會員。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武術散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按規定的資格,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武術散打活動;
(三) 獲得本會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各項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向本會反映情況, 或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 積極宣傳和開展武術散打活動;
(六)按時交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入會要交納會費,逾期半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要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六) 協商推選本會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人選;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并聘請德高望重的領導同志和社會賢達人士擔任名譽主席或顧問。
第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議并通過本會的重大活動事項;
(十一) 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十二) 討論決定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武術散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下設中小學普及委員會、專業培訓委員會、中老年健身委員會、社會活動及宣傳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裁判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秘書長與有關方面協商后提出名單,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確定。
第十七條 武術散打協會下設各委員會職責:
(一) 中小學普及委員會職責:
1、組織實施武術散打進校園活動的開展;
2、在中小學中進行武術散打宣傳;
3、組織開展好武術散打文化在各中小學的普及、發展、提高。
(二)專業培訓委員會職責
1、負責我國武術散打專業人才的組織、培訓、指導;
2、發現選拔社會、團體、學校有條件的武術散打愛好者進行一對一培訓;
3、將優秀武術散打人才對社會及上級武術散打部門輸送;
(四)、社會活動及宣傳委員會職責
1、向社會各界積極宣傳我國武術散打文化事業;
2、組織參加省、市、國舉辦的武術散打表演及比賽活動;
3、積極參加社區、機關、企業文化活動;
4、利用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提升我國武術散打文化形象;
(五)、對外聯絡委員會職責
1、聯絡交往全國各地武術散打愛好者;
2、走出去,請進來,與各省市國武術散打高人進行互相學習,并對武術散打協會人員進行傳、幫、帶;
3、研究開發我國武術散打文化項目,對接國家政策,推進產業化運營;
(六) 、裁判委員會職責:
l 、推薦和選拔裁判員。
2、組織裁判員培訓、學習和業務交流。
3、向上級推薦申報各級裁判員名單。
4、組織做好各項比賽裁判工作
第十八條 本會設顧問和榮譽會員。凡長期從事武術散打工作、在武術散打界有較大影響、對武術散打事業有突出貢獻、年齡在65歲以上者,可授予顧問稱號;凡支持武術散打運動,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愿意為武術散打事業貢獻力量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協會公布。
第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金支出由主席和分管部門主任簽字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